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 “公司”、 “发行人”或“上
市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作为华
厦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具本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周凌轩、赵冀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华厦眼科 股票代码 301267.SZ
公司的中文名称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华厦眼科
公司的外文名称 Huaxia Eye Hospital Group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Huaxia Eye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苏庆灿
公司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 999 号之 1701
公司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 999 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361006
公司网址 www.huaxiaeye.com
电子信箱 zhengquanbu@huaxiaeye.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华厦眼科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
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华厦眼科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
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
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持续
督导机构,原委派沈俊先生、赵冀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4 年 9 月,因
原保荐代表人沈俊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决定委派周凌轩先生接替沈俊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周凌轩先生、赵冀先生,持续督
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中金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
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1)项目实施地点由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 23 号变更
为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华昌大厦 A 区。(2)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3
年 7 月 28 日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增加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
限,中金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1)项目实施地点由上海、重庆、四川、福建等 14 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至全国。(2)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
为加快区域视光中心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募投资金高效使用,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
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增加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域视光中心建
设项目”的实施方式,中金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为: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直营店调整为独资新建、合资新建、
投资并购相结合。
(四)实际控制人留置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收到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庆灿先生因个人原因被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苏庆灿先生家属的通知,上海市监
察委员会已解除对苏庆灿先生的留置措施;同时,苏庆灿先生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
措施,所涉及事项与公司无关。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苏庆灿先生仍处于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状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
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
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
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
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
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
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周凌轩 赵 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