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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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86 号
致: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开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5:00 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 88 号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潘异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533,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72%,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票的股东共计 10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37,533,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4772%。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0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883,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7,528,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878,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7,526,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876,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93,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43,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63%;反对 33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43%;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98,86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6213%;反对 33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313%;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98,86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13%;反对 33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13%;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关联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潘异、潘但铨、唐柱学、李友发、李芬、
陆松泉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7,192,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42,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79%;反对 33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43%;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______________
                                         郑钰莹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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