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
刘革、李妍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
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4月21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14:30在昆明市环城东路455号本公司四楼大会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宏灿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0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42,019,8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42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8,641,54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559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37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3,378,3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66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共2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89,1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693%。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南天信息 2025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南天信息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南天信息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南天信息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南天信息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
兑现的议案》《南天信息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南天信息关于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
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共计九项议案,听取了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刘 革
承办律师:
李 妍
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