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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张梅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广东新亚光电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00在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家锦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86名,均为
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0,495,55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5.071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共10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524,05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787%。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1,4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4%;反对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6%;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6,4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4%;反对107,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9%;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2,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8%;反对1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7,5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8%;反对106,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5%;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1,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4%;反对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6%;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6,1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1%;反对107,4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2%;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表决结果:
同意12,914,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1098%;反对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288%;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6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4,5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反对108,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8%;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1,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5%;反对1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2%;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6,5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51%;反对106,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表决结果:
同意13,881,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1862%;反对对1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638%;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5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6,6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59%;反对106,9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4%;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1,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6%;反对10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4%;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6,9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82%;反对106,6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1%;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1,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6%;反对10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4%;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6,9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82%;反对106,6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1%;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0,8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3%;反对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4%;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5,8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8%;反对106,7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8%;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表决结果:
同意350,379,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69%;反对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1%;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4,5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反对109,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5%;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表决结果:
同意350,381,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5%;反对1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5%;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16,6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59%;反对106,9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4%;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01、7.02、7.0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4、6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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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
张梅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