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花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重要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本次重要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
?涉 案 的 金 额 :( 2026 ) 鄂 01 执 397 号 执 行 案 件 涉 及 金 额 合 计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时无法判
断(2026)鄂 01 执 397 号执行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最
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
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南设计院”)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
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公
司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所涉道路
工程施工。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相关内容。
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2024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元及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116)相关内容。
请材料,中南设计院申请再审;2026 年 4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6-043)相关内容。
二、本次重要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6)鄂 01 执 397 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文
件,获悉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此前中南设计院向武汉中院提交自动履
行申请书,武汉中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26)鄂 01 执 397 号,因此武汉
中院将公司提起的执行申请并入前述执行案件,且就执行过程中债务利息的计
算问题,武汉中院进行了确认,其主要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的债权因被另案保全,导致中南设计院客
观上无法在保全期间内向公司清偿,中南设计院在保全期间内的迟延履行债务
利息,可不予计算。尽管本案件在一、二审期间,已对中南设计院采取保全措
施,但因公司的债权未获得实际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仍应当计
算。本案件执行立案后,中南设计院已被保全的财产客观上具备扣划、提取或
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提存的条件,故武汉中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
计算至本案件执行立案之日。经核算,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应当履行的债务本
金为 75,909,316.69 元,应当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为 9,252,010.97 元,本息合
计 85,161,327.66 元。本案件执行费 152,561.33 元,应当由被执行人中南设计
院负担。
三、其他已披露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
关于公司与湖北松石流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石公司”)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松石公司认为其已按约、按公司要求完成
了全部施工内容,但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向镇江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96)相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镇江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5)镇裁字第 0620 号《裁决
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 1 ) 确 认 松 石 公 司 对 公 司 享 有 工 程 款 25,370,664.89 元 及 利 息
(2)确认松石公司对公司享有律师代理费 150,000.00 元债权;
(3)驳回松石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次案件仲裁费 195,196.00 元,由松石公司承担 68,319.00 元,公司承担
该案件系破产债权确认仲裁,仲裁裁决确认的是双方争议的工程款结算金
额,并非申请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金额,仲裁裁决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该债权已剥离至信托公司进行专项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临河城
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内蒙古临河城投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公司为维护合
法权益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4)相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内 0802 民初
(1)判决内蒙古临河城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公司借款
(2)驳回公司对内蒙古临河城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 案 件 的 案 件 受 理 费 为 216,733.00 元 , 由 内 蒙 古 临 河 城 投 负 担
投负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审理完毕。相关债权已剥离至信托公司
进行专项处理,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重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时无法判断(2026)鄂 01 执 397 号执行案件对
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
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