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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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4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成经营目标任务、保证公
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管理,实现薪酬分配与公司业绩考核评价的有机结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
全部在职成员,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下属子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
  (二)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
包括在公司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子公司
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子公司薪酬体系执行。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相匹配,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原则;
  (三)绩效导向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组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并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基本年薪的额度及发放方式
 基本年薪=标准年薪×岗位系数
 其中,标准年薪80万元。
  岗位系数以岗位评价为基础予以确定。
            董事长     总经理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岗位系数      1          0.9      0.5-0.7
 基本年薪按月进行平均发放,基本年薪的月发放额按如下公式
确定:月发放额=基本年薪÷12
  第八条   绩效年薪的额度及发放方式
 绩效年薪=2×标准年薪×绩效得分/100
 绩效得分依据当年年初制定的绩效方案确定,该方案承接公司年
度经营目标与整体战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与发放以绩效评价结果
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绩效年薪数
额,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体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由公司经营结果和个人
工作成效考核结果两部分组成,两者的权重比例为8:2。
 第十条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年度经营
计划包括经营业绩指标、重点工作任务等。
  第十一条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针对董事、高管人员岗位职责、主管的重点
工作的完成情况确定,细则另行制定。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工作质
量、工作效果,对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经营
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和个人工作成效
考核体系,确定考核表。考核体系不得随意变动,因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重新签
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次年公司年报经审计后,
组织对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和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的各项指标
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绩效年薪结算决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
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提出修
改草案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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