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皮城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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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宁中国
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
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
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9: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80,169,3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34,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4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0,247,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58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08,126,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70,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317%;反对 1,949,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61%;弃权 1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2%。
  表决结果:同意 708,63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75,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12%;反对 1,444,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66%;弃权 1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2%。
  表决结果:同意 708,589,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34,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50%;反对 1,486,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1%;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8,626,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本议案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70,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47%;反对 1,45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44%;弃权 1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9%。
  表决结果:同意 708,62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6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37%;反对 1,449,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1%;弃权 1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2%。
  表决结果:同意 708,066,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1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47%;反对 2,009,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35%;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7,00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本议案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47,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87%;反对 3,07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61%;弃权 1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2%。
  表决结果:同意 707,00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47,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87%;反对 3,07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61%;弃权 1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2%。
  表决结果:同意 708,136,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80,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54%;反对 1,839,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1%;弃权 2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5%。
  逐项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8.02 至 8.13)
  表决结果:同意 708,62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69,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34%;反对 1,45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48%;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8,62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69,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34%;反对 1,45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48%;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8,566,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1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77%;反对 1,509,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05%;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8,623,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67,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68%;反对 1,452,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14%;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8,623,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67,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68%;反对 1,452,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14%;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8,62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69,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34%;反对 1,45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48%;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表决结果:同意 708,59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34,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70%;反对 1,45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48%;弃权 1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2%。
  表决结果:同意 708,568,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1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953%;反对 1,50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39%;弃权 1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9%。
  表决结果:同意 708,548,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275%;反对 1,468,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62%;弃权 1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62%。
  表决结果:同意 708,18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33,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00%;反对 1,80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57%;弃权 2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3%。
  表决结果:同意 708,58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2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73%;反对 1,45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48%;弃权 1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0%。
  表决结果:同意 708,58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2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73%;反对 1,348,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5%;弃权 27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52%。
  表决结果:同意 708,146,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90,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985%;反对 1,748,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00%;弃权 3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6%。
  表决结果:同意 708,45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03,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43%;反对 1,37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06%;弃权 3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1%。
  表决结果:同意 707,461,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05,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355%;反对 2,57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72%;弃权 1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3%。
  表决结果:同意 707,618,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本议案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6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532%;反对 2,313,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79%;弃权 2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彦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子夜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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