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0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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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范云、何卓君(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宁
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发
出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公司拟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在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道
东海路 20 号戚家山宾馆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在宁波市北
仑区戚家山宾馆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88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为 95,007,8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609%。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等,前述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年
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除上述需表决的议案外,本次年度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和
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
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94,400,7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609%;40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254%;202,9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4,347,9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54%;51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432%;143,8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220,8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927%;51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54%;143,8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4,403,1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635%;60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362%。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276,0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089%;60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41%;200 股弃权。
议案》
  表决情况:94,403,2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636%;604,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361%。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276,1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123%;604,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06%;2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4,590,0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602%;409,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311%。8,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462,9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68%;409,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185%;8,2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4,571,5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07%;42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95%;9,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444,4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546%;42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60%;9,2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4,544,0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118%;408,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300%。55,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416,9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000%;408,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38%;55,200 股弃权。
  经查验: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
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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