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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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〇二六年五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下称“《股东会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
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0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
园三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振华先
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6人,代表股份157,331,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68%,均为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所律师查验了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933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系统参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7,247,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86%;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1%;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3%。
  表决结果:同意157,278,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4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5%;反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表决结果:同意157,27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4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39%;反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9%;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表决结果:同意156,75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1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68%;反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9%;弃权5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52%。
  表决结果:同意157,2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5%;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4%。
  表决结果:同意157,24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6%;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3%;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1%。
  表决结果:同意10,63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40%;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3%;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1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4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1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3%;反对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2%;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4%。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李   明:
                         经办律师:
                         宋   浩:
                         周凌雷:
            签署日期: 202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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