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信息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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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6]132 号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2:30 召开的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告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
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
  (二)2026 年 5 月 8 日,本次股东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 15 号院 1 号楼
一层东侧 102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震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557 人,代表股份 546,645,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2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472,174,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41%。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547 人,代表股份 74,470,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6 人,代表股份 74,962,08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74,470,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3%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46,263,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1%;
反对 33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48,5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580,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4%;反对 33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9%;弃权 48,5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二)《2025 年年度报告》;
   同意 544,908,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2%;
反对 33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224,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24%;反对 33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9%;弃权 1,403,8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7%。
   (三)《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544,857,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9%;
反对 393,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173,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44%;反对 393,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3%;弃权 1,394,5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03%。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44,260,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7%;
反对 929,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77,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85%;反对 929,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6%;弃权 1,455,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8%。
   (五)《关于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544,90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0%;
反对 344,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218,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39%;反对 344,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4%;弃权 1,39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7%。
   (六)《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同意 544,894,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7%;
反对 352,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211,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42%;反对 352,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9%;弃权 1,398,0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0%。
   (七)《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 544,87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5%;
反对 379,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18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35%;反对 379,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7%;弃权 1,39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08%。
   (八)《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544,849,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4%;
反对 392,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165,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35%;反对 392,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4%;弃权 1,404,1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31%。
   (九)《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538,145,471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461,901 股。
   同意 540,510,597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827,027 股。
   同意 541,181,16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497,590 股。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540,572,504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888,934 股。
   同意 535,711,119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027,549 股。
   同意 541,108,281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424,711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
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明君
                        经办律师:王海青、李宸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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