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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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26-020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73%。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股份127,327,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代表公司股份9,64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5人,代表公司股份9,648,25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85,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5%;反
对 1,15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8%;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58,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6697%;反对 1,158,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08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85,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5%;反
对 1,15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8%;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58,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6697%;反对 1,158,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08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836,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2%;反
对 1,108,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1%;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08,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8.1910%;反对 1,108,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866%;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66,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1%;反
对 1,162,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84%;弃权 47,16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8,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659%;反对 1,16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453%;弃权 4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8%。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66,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48%;反
对 1,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93%;弃权 49,16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9,3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5743%;反对 1,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9162%;弃权 49,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5%。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65,6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6%;反
对 1,162,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0%;弃权 47,16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8,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4587%;反对 1,162,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525%;弃权 4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8%。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57,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8%;反
对 1,186,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5%;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0,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3764%;反对 1,186,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3013%;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835,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78%;反
对 1,108,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5%;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08,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8.1848%;反对 1,108,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929%;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84,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01%;反
对 1,159,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3%;弃权 32,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56,6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6500%;反对 1,159,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0152%;弃权 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除审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各位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
报告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及信息披露文件。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刘阳骄律师和朱文会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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