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后,主营业务已从房地产开发变更为城市运营服务
及文体运营服务,原持有的相关资产已不符合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发展及战略规
划需求。为更好的聚焦主业,进一步突出核心业务,公司拟有计划地处置历史遗
留的非主营合作项目。基于前述背景,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控股
股东珠江实业集团全资子公司珠实地产转让公司持有的东湛公司债权资产,参考
评估价格并经双方一致协商确定,本次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9,176,191.00 元,
同时对本次交易标的项下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部分的未来可能实现
的担保权益的处理方式及分配比例进行了具体约定。
√出售 □放弃优先受让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
交易事项(可多选)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可多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选)
交易标的名称 公司持有的东湛公司债权资产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2,917.62 万元,同时对标的资
产项下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部分的未来可能实现
交易价格
的担保权益的处理方式及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 尚未确定
账面成本 2,876.36 万元
交易价格与账面值相比
增值额为 41.26 万元,增值率为 1.43%
的溢价情况
√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2,917.62 万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较大
支付安排 不确定性部分的未来可能实现的担保权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分配。
□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是 √否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六次会议以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 3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超佐、伍松涛、李勇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是为了进一步盘
活公司资产,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聚焦主业发展,且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鉴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资产项下存在包括东湛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名下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且相关担保物权已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及裁定,为保证本次关
联交易的公平公允性并基于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考量,本次关联交易
协议对本次交易标的项下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部分的未来可能实现
的担保权益的处理方式及分配比例进行了具体约定,因该部分金额暂无法预计和
确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交易同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协议约定详见本核查意见“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故
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说明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
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是否达到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除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控股股东珠江实业
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控股股东珠江实业集团
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交易标的及股权
序号 交易买方名称 对应交易金额(万元)
比例或份额
广州珠实地产有 公司持有的东湛 实现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部分的未
限公司 公司债权资产 来可能实现的担保权益的处理方式及分
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法人/组织名称 广州珠实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4MAC7MUUR92
成立日期 2023/01/30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68 号蓝宝石大厦七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68 号蓝宝石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答恒诚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主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关系类型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
□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珠江实业集团持有珠实地产 100%股份,公司与珠实地产属于
珠江实业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珠实地产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关联人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交易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风险。
交易对方广州珠实地产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日(经审计)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63,683.32 4,046,794.62
负债总额 3,143,474.43 3,156,124.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47,418.14 520,052.20
营业收入 764,616.83 42,672.34
营业利润 -82,067.99 -29,551.94
净利润 -102,177.24 -27,365.94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持有的东湛公司债权资产。
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四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粤 01
民初 719 号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2)粤民
终 2009 号的《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
相应期间的利息,有权对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湛公司 15,000 万元股
权进行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对东湛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
易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2023 年 9 月 12 日、2024 年
综上,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本次转让的债权资产产权清晰,除上述诉讼事项
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标的资产(即公司持有的东湛公司债权资产,系债权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账面原值 33,591.86 33,591.86
已计提的折旧、摊销 - -
减值准备 30,715.50 30,715.50
账面净值 2,876.36 2,876.36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珠江股份拟进行债权转让所
涉及的东湛公司债权市场价值采用了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具体评估结论为:珠江
股份拟进行债权协议转让所涉及的东湛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在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贰仟玖佰壹拾柒万陆仟壹佰玖拾壹元),评估增值 412,631.00 元,增值率 1.43%。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 2025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30 日。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名称 公司持有的东湛公司债权
? 协商定价
√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参考评估价格并经交易双方协商
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对价为 2,917.62 万元,同时对标的资产项下在实现过程
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部分的未来可能实现的担保权益的处理方式
及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5/05/31
采用评估/估值结果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单选) √其他,具体为:成本法
评估/估值价值:2,917.62(万元)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评估/估值增值率:1.43%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标的资产具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本次交易系双方在参考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并经双方一致协商确定。
(3)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一般有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要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
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基础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①市场法适用性分析: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
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
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本次评估对象为应收账款债权的市场
价值,市场上较少与之类似的可比对象及交易案例,故难以采用市场法对评估对
象进行评估。
②收益法适用性分析: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持有的东湛公司的应收账款债
权资产价值,东湛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目前经营困难无法独立产生稳定且持续的现
金流,故难以满足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基本前提。
③成本法适用性分析:成本法从资产成本的角度出发,有公允的历史成本计
量,并在各单项资产评估值加和的基础上扣减风险损失得出资产的市场价值,故
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评估方法说明: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确
定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向产权持有人财务部门了解形成的原因,并审核了相关账簿及原始
凭证、相关查册、诉讼等资料,以确认账面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同时向企业
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债务人的经营、信用等情况,对抵押物进行了现场勘察以及债
权人可从中获取受偿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扣减评估风
险损失后的可收回金额确定评估值。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评估值=经核实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预计风险损失
其中:评估风险损失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市场法等多种方法来确定。
(4)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
基本假设:
①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
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
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②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
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
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
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关于评估对象的假设:
①本次评估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委评资产保持现有
状态,产权不存在争议;
②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其评估
值的影响,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值的影响;
③买卖双方的交易目的都是追逐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在适当的期间完成谈判
和交易,洽谈交易期间物业价值将保持稳定;
④交易双方都具有完全市场信息,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⑤市场供应关系、市场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改变;
⑥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附加出价;
本评估结果仅在满足上述有关假设、前提及条件的情况下成立。
特殊假设:
①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等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②假设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合理、合法,债务人、担保人及相
关责任人不存在有转移、隐匿资产或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行为。
③因抵押物中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存在出售给小业主以及向其他机构(个人)
首押的情况,同时,这些抵押物每年均存在涂销的情况,数量处于变动中,本次
评估假设委托方所提供的有效抵押物数量在不同的阶段均符合实际情况,满足合
法原则、抵押有效并与其权属情况相匹配。
④因被评估单位(债务人、相关责任人)未能正常配合本次评估工作,评估
机构从委托方处仅取得了部分资料且不完整,评估人员未能正常履行的全部评估
程序,本次评估部分程序是评估人员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完成,在评估程序实施
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可能显著影响本次评估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的因
素,因此本次评估假设本次评估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资料可以真实反映债务人的
实际经营情况。
⑤除被告知或披露的情况以外,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建筑物等有形资产无
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物质,
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⑥假设评估基准日与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日时,评估对象的现场状况、区域环
境,相关房地产市场环境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⑦假设评估对象所对应的抵押物及相关实物资产建筑整体安全级别达到要
求,可以正常使用。
(5)如最近 12 个月内有关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披露与本次定
价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基于财务报告之目的,公司委托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对珠江股份持有的东湛公司应收款项在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珠
江股份开展应收款项减值测试工作提供相关价值参考依据。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
财兴资评字(2026)第 034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评估结论为:在特定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前提下,珠江股份拟进
行应收款项减值测试所涉及的东湛公司应收款项在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为 28,763,560.00 元,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可收回金额为 28,939,291.00
元 ( 人 民币贰 仟 捌佰玖 拾叁 万玖 仟贰 佰玖拾 壹元),评估 值较账 面值增值
前述评估的东湛公司应收款项可收回金额与本次交易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
主要原因为房地产市场波动引起抵押物评估价值发生变化。
(6)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发生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的,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结合资产评估报
告书“特别事项说明”的相关事项,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资产评估事项的风险。
根据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兴资评字(2025)
第 433 号《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持有的广州东湛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债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目前珠江股份所持有东湛公司债权所
对应的抵押物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珠江股份将在债权转让协议中,
以条款约定涉及东湛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如在未来处置过程中,出现可实现的优
先受偿款,本债权的买受人扣除处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处置费用后,剩余款项
按比例返还珠江股份。故本次评估暂将工程款作为优先受偿款来测算。评估基准
日后,若抵质押物权属、物理状况,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
分析结论造成重大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
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分析。
公司及交易对手方就评估报告中所述的本次交易标的项下具有较大不确定
的担保物权未来实现的处置及权益分配在交易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本次评
估暂将工程款作为优先受偿款纳入评估范围测算,相关担保物权未来实现权益不
会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
除前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东湛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在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5 月 31 日
的账面价值为 28,763,560.00 元,评估价值为 29,176,191.00 元(人民币贰仟玖佰
壹拾柒万陆仟壹佰玖拾壹元),评估增值 412,631.00 元,增值率 1.43%。对于本
次交易标的项下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部分的未来可能实现的担保权
益的处理方式及分配比例,公司与交易对方在交易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次交易定价参考评估价格并最终由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
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珠实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以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壹拾柒万陆仟壹佰玖拾壹元整(小写:
¥29,176,191.00 元)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成交价款。
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完毕
成交价款。
(小写:¥335,000,000.00 元)。
实现担保权益”)因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计量其
价值,故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不包括待实现担保权益的可变现价值。
乙方支付的本次交易费用已包含非东湛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该部分物业变价
受偿后全部由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除东湛公司前述抵押物外,乙方通过其他财产受偿的全部利益归乙方所有,
与甲方无关。
后,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催收、实现抵押物(通过拍卖、
变卖或其他合法方式)。
的合理费用(双方确认,本条所称“合理费用”仅指为实现抵押物价值而必须发
生的、符合市场公允标准的费用。对于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费用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审计费、拍
卖费、过户环节产生的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
税、契税等),乙方在发生前须通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未通知甲方所发生的
费用,在计算变现净额时不得扣除。但确因紧急情形需先行支出的,乙方可在费
用发生后及时向甲方进行后续通知,并提供能够证明该费用支出必要性、合理性
及金额公允性的完整凭证。)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变现净额”),由甲乙双方按
照甲方 50%、乙方 5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分配给乙方的 50%款项,作
为债权转让对价的补价开具收据进行财务结算。同时,乙方知悉权力转移日前已
拍卖变价成功(包括以物抵债),但尚未分配的执行回款或尚未完成过户的抵债
房屋,全部归甲方所有,不纳入分成范围。
保权益,乙方每个会计年度末汇总当年全部变现情况并告知甲方;乙方实现全部
标的债权后,若累计应分配金额为正值,按 3.4 款约定进行结算、分配;若累计
应分配金额仍为负值,甲方无需就处置成本或损失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责
任。
物资产时,在扣除以上 3.4 款所列合理费用后,由甲、乙双方按甲方 50%、乙方
变现该抵押物或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基准实行补差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第三方评估
机构应为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如 30 天内无法变现以物抵债
后的实物资产,则可在双方协商后将该资产暂时过户至乙方名下,待该资产能实
际变现后再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分配,过户及变现的费用(包括税费/过户费等合
理费用)需要先由双方按同等比例分担。
合法权益。
议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
转让:
A. 如标的债权转让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双方应根据现行规定完成有关备
案和审批工作;相关备案和审批工作,由乙方牵头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B. 乙方已依照本协议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全部标
的债权转让价款,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的约定条件,而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
同),乙方对标的债权享有所有权。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
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原债
权人及/或甲方在权利转移日前就标的债权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
偿还支付,则甲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并扣除相关费用(如有)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将该等款项转交给乙方,并同时移交相关收款凭证等文件。
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所获得的全部资产及收益,不包含在本协议项下
的转让标的范围内,该等资产及收益仍由甲方独立享有;其应付未付即便尚未收
到相关缴费通知,也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甲方转移至乙方。
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交付,甲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 30 日内,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
保人。乙方可选择按照下列任意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通知,甲方负责配合办理送
达手续:
(1)双方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乙方知悉并确认,仅以报纸公告方式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
人及担保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如该公告中对债权催收内容不能起到中断
诉讼时效的作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
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
务人、担保人对标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知悉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
间就标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于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担保功能和作用减少或灭失、主债务人破产或关
闭等,其风险和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
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董事会对付款方的履约能力作出判断和说明
珠实地产控股股东为珠江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珠实地产提供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珠实地产目
前业务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加快盘活公司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并着重
聚焦主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同时,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
的原则进行,维护了各方的利益。交易对手方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本
次关联交易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的情况,交
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超佐、伍松涛、李勇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珠江实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
存在关联交易,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对前述关联交易情况作了充分披
露,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交易均按照审议范围及协议约定执行。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除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控股股东珠江实业
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控股股东珠江实业集团
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参考评估价格并最终由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季朝晖 党仪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