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杰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8:07: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920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议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6,776,51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 16,776,51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
  同意股数 16,710,88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反对
股数 65,6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16,710,88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反对
股数 65,6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338,92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8%;反对股数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丁杰、陈吉容、魏彬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股数 16,710,88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反对
股数 65,6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股数 16,710,88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反对
股数 65,6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股数 200,52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丁杰、陈吉容、张爱平回避表决。
(九)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不进行
       权益分
       派的议
        案》
       修订<董
       事、高级
       管理人
       员薪酬
       管理制
       度>的议
        案》
       度董事
       薪酬方
       案的议
        案》
       终止实
       施 2023
       年股权
       激励计
       划暨注
       销股票
       期权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俊哲、王天浩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