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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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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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迪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9: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96,041,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28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974,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7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5,357,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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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98,947,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5,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00%。
  表决结果:同意 398,95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8,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63%。
  表决结果:同意 398,959,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0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11%。
  表决结果:同意 398,959,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0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10%。
  表决结果:同意 398,959,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0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10%。
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98,955,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0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46%。
  表决结果:同意 398,955,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0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46%。
  表决结果:同意 398,955,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03,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48%。
  表决结果:同意 433,667,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9,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13%;反对 34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1%;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同意 433,648,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989,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0%;反对 36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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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6%;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表决结果:同意 433,671,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13,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3%;反对 33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0%;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同意 433,67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18,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5%;反对 33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8%;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同意 433,67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18,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5%;反对 33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8%;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表决结果:同意 433,663,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5,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0%;反对 345,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8%;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同意 433,660,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2,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9%;反对 34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9%;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同意 433,659,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1,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1%;反对 35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7%;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同意 433,560,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901,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0%;反对 4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8%;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382,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72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29%;反对 2,627,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59%;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382,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72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29%;反对 2,627,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59%;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37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721,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81%;反对 2,623,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84%;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朱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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