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0 证券简称:正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6-024)。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83,719,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2.8048%。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 81,230,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2.126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489,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0.678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 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488,9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6780%。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形成
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550,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975%;反对 9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9,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914%;反对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20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86%。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538,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831%;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7,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53%;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571%;弃权 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6%。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472,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040%;反对 1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41,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461%;反对 14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9972%;弃权 9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66%。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53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758%;反对 1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603%;反对 1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218%;弃权 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530,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738%;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0,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20%;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784%;弃权 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6%。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2,296,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2.2434%;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6,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34%;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302%;弃权 8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4%。
关联股东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2,297,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2.2876%;反对 1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7,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76%;反对 10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106%;弃权 8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9%。
关联股东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515,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556%;反对 1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84,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14%;反对 1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038%;弃权 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48%。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52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705%;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35%;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383%;弃权 8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2,290,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2.0184%;反对 1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0,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84%;反对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234%;弃权 8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1%。
关联股东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 83,51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7519%;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8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569%;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810%;弃权 8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李嘉豪律师、张弛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该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