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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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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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 5 月 7 日召
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
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数据;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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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
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天津市西青
区张家窝镇工业园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福忠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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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0 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2,096,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0%。其中现场出席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75,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9%;通
过网络投票 15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720,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67 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106,135,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9196%(已扣除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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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5,965,0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5,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8675%;反对 159,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7.5935%;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390%。
表决结果:同意 105,936,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7,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128%;反对 180,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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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38%;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4%。
表决结果:同意 1,89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51%;反对 188,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0%;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9%。
就本议案的审议,高福忠、卢俊美、高健、高斌、杨丙发、周丽娜、张健作
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04,039,135 股。
同意 105,931,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9%;
反对 19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0%;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2,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33%;反对 19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63%;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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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05,941,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7%;
反对 184,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1,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17%;反对 184,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2%。
同意 105,965,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
反对 160,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8%;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6,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952%;反对 160,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26%;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2%。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931,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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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1,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495%;反对 15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61%;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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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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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普 峰
承办律师:
黄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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