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7 证券简称:航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杭州航民百泰首饰
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金缘珠宝
实业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签订的担保协议如下: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
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百泰”)提供最高额保证,
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7000 万元为限。本
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
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主
合同项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9750 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6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核定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 80000
万元;同意公司为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的《航民股份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6-009)、
《航民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担保人类型 被担保人名称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司持股情况
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
法人 全资子公司 航民股份持有航民百泰 100%股权 913301097471749572
限公司
航民股 份持有深 圳尚 金 缘 65% 股
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
法人 控股子公司 权,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91440300777174800T
业有限公司
司持有深圳尚金缘 35%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人
名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杭州航民百
泰首饰有限 217,554.38 128,030.63 89,523.75 51,956.43 1,885.83 194,742.01 107,114.69 87,627.32 274,119.76 10,060.85
公司
深圳市尚金
缘珠宝实业 197,409.45 162,324.87 35,084.58 60,887.91 1,765.68 222,980.98 189,662.08 33,318.90 308,267.64 6,708.06
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7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
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
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合同2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甲方)
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975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①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甲方向债务人提
供债务最高本金余额(包括或有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授信
/融资中的玖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以下或简称“主债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
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②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
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③人民币
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保证期间:①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
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
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②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
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
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
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
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③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
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航民百泰、控股子公司深圳尚金缘的担保,为了满足
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
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
董事会结合上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后,认为本次担保在公司可控制的
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上述对子公司核定的担
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朱重庆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各项
法律性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
民币 132,838.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83%。公司未对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