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6-02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1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0,330,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49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56,972,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7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4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358,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921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共 4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358,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21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71,820,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510%;
反对 28,396,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01%;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848,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59%;反对 28,396,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926%;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