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2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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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4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496,6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
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
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50,115,693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 496,600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
如下:
         总股本=(249,619,093 股×0.1600 元)÷250,115,693 股≈0.1597 元。
     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97 元)÷(1+0)=(前收
盘价格-0.159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郭恒华、宁波睿合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恒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
郭恒平。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6 元,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
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
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51-65689046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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