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相关规定,参照公司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
业绩,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原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适用期限
四、薪酬构成与标准
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本人与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按照实际担任职务、岗位级别及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基本工资按其担任职务、岗位级别确定;基本薪酬相对固定。
月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及其担任职务和岗位月度业绩指标达成
情况确定;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年度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
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
划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激励方式,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
审批及披露程序。
五、薪酬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及月度绩效奖金按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的完成情况,
依考核结果按年兑现发放。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六、其他说明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公司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行适当调整。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