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3: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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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规,结合《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薪酬公平性并按照上
市公司要求合规披露;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
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目标、实
际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
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相适应,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
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营运管理部、资产财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
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
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
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
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
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50%。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
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
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
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
司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需要。经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
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
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
情形。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
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根
据本条规定启动薪酬调整与追索机制,并由董事会/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决定,采
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尚未发放或尚未归属的绩效
薪酬及中长期激励进行扣减、暂停、取消,以及对
已发放或已归属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
励进行追索/追回。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
 (三)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
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或重大风险的;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
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的;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财务错报等对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非独
立董事不属于本管理制度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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