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易华录金融
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约定双方就存款、结算、综
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开展业务合作,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0,000 万
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0 号院 2 号楼 1011、3-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
注册资本:58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993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67H211000001
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14 日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
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
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数据:总资产 12,852,096 万元、净资产 1,171,237 万元;2025 年 1-12 月,财务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82,654 万元、净利润 91,728 万元。
财务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主管的中央企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正常,履约能力较强。
三、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分别为公司(甲方)及财务公司(乙方)。
(1)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
存款、协定存款等;
(2)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
相关的辅助服务;
(3)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
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4)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
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
独立的协议。
(1)存款服务
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价格,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限、同类型存
款业务的挂牌利率。
(2)贷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
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
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甲方同期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档次贷款
利率。
(3)结算服务
结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
(4)其他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
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
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
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高于
上一年度甲方合并报表中总资产的 50%(含)。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按法定程序获得董
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
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
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
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
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四、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
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35.17 万元,贷款余额为 100.09 万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了财
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制定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
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
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六、会计师关于易华录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
项说明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
说明》(勤信专字【2026】第 0740 号),认为:“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
们审计易华录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交易
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
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
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
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
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泽皓 崔学良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