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
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通过公司授权或同意的渠道外,不得擅自披露任
何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其确定的人员
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
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当由内部责任人指定专人为联络人,或由内部责任人兼任
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上述内部责任人及联络
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内部责任人负有督促义务,并应督促内部责任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
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责任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子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传递还应遵守《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
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
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
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
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当日
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但该事件处于
市场调研的初期阶段,且需要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
确认该事件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后予以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
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透露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
由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以及其他临时公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并加盖董事会
公章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在重大信息未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
第二十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且应当根据需
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
信息。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
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
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
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
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
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员违反本制
度,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究该等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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