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部分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由
公司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价值、个人能力水平等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评
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二)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由公司根据行
业薪酬水平、岗位价值、个人能力水平等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下列原则发放:
平均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将按
相关规定给予实报实销。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不
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解除职务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不再具有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的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或政策发放的面向全体员工的奖励或福利,如销售提成以及节日福利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