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 惠而浦关于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解决同业竞争暨关联交易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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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6-017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解决同业竞争暨关联交易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布《关于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解决同业竞争、拟签署品牌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披露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的控股股东广
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家用电器”)的洗衣机(含
干衣机)业务有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资产收购”),该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专利、专有技术和产品(以下合称为“洗衣机资产”),以解决格兰仕家用电器
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为“承诺人”)与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格兰仕家用电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人,本次资产收购构成
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资产收购按照
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二、交易进展及完成情况
  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本次资产收购的洗衣机资产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资产和专利
  根据公司委托的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5】第 TIMQD1056 号),洗衣机资产中
的固定资产和专利在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2 日采用成本法评估的评估值(不
含税)为人民币 7,461.93 万元。经双方协商,公司收购洗衣机资产中的固定资产
和专利的价格(不含税)为人民币 7,461.93 万元。
  (2)专有技术
  格兰仕家用电器向公司无偿转让洗衣机业务有关的专有技术。
  (3)产品
  洗衣机资产中产品资产的交易价格将根据格兰仕家用电器向公司实际交付
的产品的账面净值确定。
  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经公司与格兰仕家用电器共同对标的产品进
行盘点、确认,洗衣机资产中产品资产的账面净值(即产品的转让价格,不含税)
为人民币 669,813.42 元。上述洗衣机资产对应的转让价格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标的资产类型          转让价格(不含税)          增值税税率       转让价格(含税)
 (1)固定资产及专利         74,619,300.00           /      82,983,677.00
    其中:固定资产         55,531,700.00      13%         62,750,821.00
            专利      19,087,600.00       6%         20,232,856.00
 (2)专有技术                       0            /                 0
 (3)产品                669,813.42       13%           756,889.16
       合计           75,289,113.42           /      83,740,566.16
  近日,公司与格兰仕家用电器已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完成本次资产
收购的交割及洗衣机资产的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等手续。至此,公司以现金方式
购买格兰仕家用电器洗衣机资产解决同业竞争暨关联交易事项正式完成。本次资
产收购完成后,承诺人将不再生产、销售洗衣机产品,承诺人与公司不再存在实
质性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履行其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有关内容,包括:
  (i) 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将避免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发生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ii) 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如获得与公
司主要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书面通知公司,并尽可能
协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依法按照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取得该商业机会,但与公司的
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
会除外。
  若公司未取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承诺人的通知后 30 日内未就是
否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承诺人,则应视为公司已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承诺人
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行从事、经营该等新业
务。若监管机构认为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或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承诺人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
决。
  (iii) 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
成实际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亦将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不新增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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