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债券代码:123247 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新材”“公司”
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不超过 459.5345 万股,约
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股本总额 58,019.8521 万股的 0.79%,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 381.56 万股,约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的 0.66%,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03%;预留 77.9745 万股,约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8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32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
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的期限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生修订或变更,则本激励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时遵循最新颁布的政策及有关规
定。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
指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万凯新材
本激励计划 指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各级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授予日 指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有效期 指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向获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 指
的激励对象回购每一股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对价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指
法》 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委员
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
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
成就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薪酬委员会需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是否成就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
制性股票的注销及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解除限售、变更、终止等)
,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或股权激励相关规定进行
修订或调整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
按调整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履行。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包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
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80 人,占公司截至 2026 年 4 月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
授予时及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
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
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不超过 459.5345 万股,约占截至
股票 381.56 万股,约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的 0.66%,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03%;预留 77.9745 万股,约占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
公司股本总额的 0.1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97%。截至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 公告时公司股
号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 274 人)
预留权益 77.9745 16.97% 0.13%
合计 459.5345 100.00% 0.79%
注 : 上 表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明 细 数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如 有 差 异 , 系 以 上 百 分 比结 果四
舍五入所致。由于公司发行的“万凯转债”处于转股期,“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以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 580,198,521 股为基数计算。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
部或部分获授权益,或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视为
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
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权益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但调整后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总额的
(二)预留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
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入 60 日的期限内。预留权益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在公司
计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在公司 2026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权益限售期为自预留权益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
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对应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等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对应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 首 次 授 予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日 起 12 个 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40%
授 予 日 起 24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自 首 次 授 予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日 起 24 个 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30%
授 予 日 起 36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自 首 次 授 予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日 起 36 个 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30%
授 予 日 起 48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当 日 止
若预留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 预 留 授 予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24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24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36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30%
日当日止
自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36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48 个 月 内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30%
日当日止
若预留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24 个 月内 的 最后 一个 交 易 50%
日当日止
自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24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 预 留 权 益 授 予 日 起 36 个 月内 的 最后 一个 交 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32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3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分别为每股 14.165 元、12.735 元、11.385 元。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依
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 年至 2028 年三
个会计年度,在 2026 年至 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考核年度
以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任意之一:
①以公司 2025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8 年归母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 年 利润增长不低于 90%;
②以公司 2025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2027、
注:1、上 述 指标 均 以 公 司 年度 审 计 报 告 所载 公 司 合 并 报表 数 据 为 准 ,其 中“ 净
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在当
年 所 产生 的 股 份 支 付费 用 影 响 作 为计 算 依 据 , 下同 ;
年 归 母净 利 润 -1)*100%+(2027 年 归 母净 利 润 /2025 年 归 母净 利 润 -1)*100%+(2028
年 归 母净 利 润 /2025 年 归 母净 利 润 -1) *100%, 下 同;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若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预
留权益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若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
予,则相应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7 年-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预
留权益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考核年度
以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 2025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8 年归母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8 年 利润增长不低于 90%;
②以公司 2025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2027、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
解除限售。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激励对象考核当期限制性股票不能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因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客观
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是反映公司经营效益
和价值创造的核心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
利于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
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 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
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
就公司的回购义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
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
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五)预留权益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权益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
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
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5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则 2026
年至 2029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预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万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注 :1、上 述 费 用 为 预 测 成 本 ,实 际 成 本 与 实 际 授 予 价 格 、授 予 日 、授 予 日 收 盘
价 、 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作用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
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
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对权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完成公告、登记(如有)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前述规定的 60 日期限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如需)。
(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
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有权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如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
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统一回购注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
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按规定限售
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
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
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
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进行回购注销。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
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
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
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八)其他情况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