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洛阳盛龙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盛龙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4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6〕
民币 1 元,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1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11,269.4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860.56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121305_B02 号”
《洛阳
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放管
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河南省嵩县安沟钼多金 洛阳龙鑫钼业
属矿采选工程项目 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贷款项目
合计 - 172,464.22 153,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
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
体为盛龙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钼业”)
在中国银行贷款的 30,000.00 万元将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到期。鉴于当前盛龙股
份整体生产经营发展趋势良好,资金储备充足,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盛龙股
份拟使用 7,500.00 万元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主体变更为龙宇钼业,使用
国银行的贷款,年利率 3%,借款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四、本次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启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736819796
成立时间:2005-5-3
注册地:栾川县城钼都路与滨河路交叉口
注册资本:26,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钼矿开采、浮选、冶炼、加工、销售;氧化铝、铝制品、钢材、
焦炭、机电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器材及配件、橡胶制品销售。
主要股东:公司直接持股 1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471,213.38
净资产 323,405.01
营业收入 344,423.33
净利润 91,516.07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盛龙股份以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
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增加公司盈利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
等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
安全和有效监管,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
司提供 7,500.00 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