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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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合理确定收入水平,
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
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
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
会应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兼任该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
制,按年支付,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薪酬;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薪酬
标准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绩效结
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中长期激励方案由
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结算津贴或
薪酬,于离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公司对高
级管理人员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
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
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
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及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相应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
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
年度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
罚或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
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退还
已获得税后绩效薪酬、税后中长期激励收益书面通知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应退还的薪酬及收益退还至指定的公司账户。
对于拒不退还的,公司有权在其基本薪酬中进行逐月抵扣,
或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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