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
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
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北省内部
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具体分管,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
作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公司设置风控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
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风控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报告工作。风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
风控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
任能力。
风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
相关岗位工作背景,其任免按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风控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风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从
公司各部室及子公司选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配合风控审计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风控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审
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为风控审
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风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
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
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十五条 风控审计部可以依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
计和报送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
定期审计。
第十六条 风控审计部实施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面临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
况,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经审定后执行;
(二)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确定审计
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时间;
(三)应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
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四)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外
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
审计证据。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详细信息,
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五)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
(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
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审计报告报公司批准,送达被审计单
位。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
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审计建议等;
(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按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及时做出处
理,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等报送风控审计部;
(八)风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风控审计部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当对审计项目形成的
全部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计
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
于10年。
第五章 审计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风控审计部对审计与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
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整改
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
责任。
第十九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整改(管理)建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风控审计部。
第二十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和“销号”制度,
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取得整改相关证据材
料,报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销号。必要时开展跟踪审
计和整改“回头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及总部相关职
能部室的协作配合,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的方式,加强信息交流
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控审计部责令
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照相应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
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风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泄露公司涉密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8 月)》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