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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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
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
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竖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 或 R3 级)和
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
银行结构性存款。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
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规避购买资产或
对外投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决策。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三)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
具体组织实施,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
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购买标的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门通报
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额度等)。
  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
结束后,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
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
后审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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