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
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备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相关书面资料,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
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报送公司董秘办,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秘办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
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
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是 ?否 ?是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分
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股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 所属 职 关系 亲属关 亲属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联系 通讯 所属
国 东
/名 类型 号码 日期 公司关 单位 务 类型 系人姓 人证件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手机 地址 单位
籍 代
称* * * * 系* * * * 名 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 * 类别*
码
注意:
码;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 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现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法律责任。
承诺人(公司):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