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4:48: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利股份”)拟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用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拟回购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6)拟回购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
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为2,000,000股至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2%
至1.3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拟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
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相关
主体若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
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相关
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
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3)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
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
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
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该方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长期价值投资,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公司拟使
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
未实施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视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价格、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
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4,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0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2%;按照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0 元/股,回购金
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000,000 股,约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1.3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最长期限。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后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对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规定进行
调整,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0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2%。若本
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
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10,606       0.33%      2,710,606       1.2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16,276,394      99.67%   214,276,394      98.75%
三、总股本        216,987,000     100.00%   216,987,000     100.00%
 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0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38%。若本
 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
 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10,606       0.33%      3,710,606       1.7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16,276,394      99.67%   213,276,394      98.29%
三、总股本        216,987,000     100.00%   216,987,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且以四舍五入测算数据,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
 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23.12 亿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5.71 亿元,流动资产为 14.18 亿元,货币资金与交易性
 金融资产合计约 4.97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26.07%,流动比率 2.66、速动比率
   按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
 测算,回购资金约占总资产的 2.59%,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82%,
 约占流动资产的 4.23%,约占货币资金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数的 12.08%。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
 为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4,000 万元且不超过 6,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
 仍然符合上市公司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
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
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增减持股份计划;亦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减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未来如有减持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相关安排
股份来源。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
购的股份中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
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情况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
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
间、价格和数量等;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
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
新表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
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
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
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相关
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
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三)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
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
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
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安利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