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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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上市后拟增加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
档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相关部门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
理暂缓、豁免披露,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利用暂
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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