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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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
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条 公司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还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将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下简称“投资者调研活动”)。公司投
资者调研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并确认参加调研
人员身份,安排其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调研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将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与调研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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