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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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增持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
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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