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指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市场化导向,结合行业差异与外部市场薪酬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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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
合;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与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
定的要求,坚持效益导向与公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效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
钩,实行“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联动机制。在公司
整体工资总额预算框架内,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总额及增长幅度。公司依法依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不合理
过高收入,实现薪酬与责任、风险、贡献相匹配,促进公司可持
续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权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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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绩效管
理相关规定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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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经股
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
会保险待遇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
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综合
评定薪酬。具体薪酬结构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含业绩薪
酬)及中长期激励。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在公司承担经
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状况
和绩效考评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分管
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含业绩薪酬)、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基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根据岗位价值、职责及行业
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含业绩薪酬):依据公司组织绩效及个
人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其中绩效评价涉及的财务数据须经审
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与中长期业绩和市值表现挂钩的薪酬
部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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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结合。视公司经营情
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激励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并履
行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章 薪酬核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
(一)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执
行,按季度发放。
(二)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
度薪酬支付采用月度发放与年度结算相结合的形式发放。其
中,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依据当年度公司组织绩效和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进行结算,中长期激励依据专项激励方案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约定的薪酬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
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公司
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薪酬收入一律直接汇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该人
员工资账户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退
休、组织调动、辞职等工作原因而不再任职的或因身体状况原
因而无法继续履职的,其当年度绩效薪酬、任期内延期支付部
分薪酬结合在职时间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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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
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
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最终决定启动止付追索程序的,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牵头负责具体止付追索事宜,其他相关
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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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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