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2 证券简称:科力装备 公告编号:2026-014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4 月 27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1,64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536%。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1,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6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713,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3%。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1,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57%。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4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7,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72%;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16%;弃权 4,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3,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5,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29%;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16%;弃权 5,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5,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628%;反对 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56%;弃权 6,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5,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68%;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73%;弃权 7,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7,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07%;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1%;弃权 1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3%。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张万武先生、郭艳芝女士、张子恒先生、于德江先生、
张静女士、张志青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8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5,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07%;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1%;弃权 1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7,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66%;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1%;弃权 14,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4%。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张万武先生、郭艳芝女士、张子恒先生、于德江先生、
张静女士、张志青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8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71%;反对 4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54%;弃权 5,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89,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1,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57%;反对 46,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68%;弃权 5,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7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722%;反对 6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0%;弃权 7,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耿玲玉律师、郭俊汝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