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博云
股票代码:301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 236 号 15 楼 1518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 236 号 15 楼 1518 室
权益变动性质: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博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苏博云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江苏博云/上市公司/公司 指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绿港智储 指 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指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合成“转让方”
转让方一 指 吕锋
转让方二 指 陆士平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比例受让转让方所持江苏博云
指
变动 7%股权
标的股权 指 江苏博云 7%股权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议》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千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 236 号 15 楼 1518 室
成立日期 2025-1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临界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8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3MAK075Y52W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临平产业投资发
合伙人情况 展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临界点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在江苏博云任职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情况
吴彤 女 中国 杭州市 否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
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增加上市公司权益。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
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先生及股东陆士平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启测未来以 42.32 元/股的价
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博云 15,541,579 股股份,
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 16%;绿港智储以 42.32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受让上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博云 6,799,333 股股份,占江苏博云总股本的 7%。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启测未来、绿港智储持有股份的变化情
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吕锋 28,264,057 29.10% 22,165,824 22.82%
众韬管理 2,040,000 2.10% 2,040,000 2.10%
陆士平 19,156,679 19.72% 2,914,000 3.00%
启测未来 - - 15,541,579 16.00%
绿港智储 - - 6,799,333 7.00%
合计 49,460,736 50.92% 49,460,736 50.92%
注:众韬管理系吕锋实际控制企业,其持有众韬管理 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让方绿港智储分别签署《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
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 陆士平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转让方 1:吕锋;转让方 2:陆士平
受让方:绿港智储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且受让方拟自转让方处购买并受
让的标的股份,系转让方 1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1,855,96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1%)、转让方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 4,943,3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9%),合计 6,799,333
股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0%的,包括该等股份的
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肆万柒仟柒佰柒拾叁元整(RMB 287,747,773)的价格
向受让方转让其等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6,799,333 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转让价格为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80%,经各方
确认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为 42.32 元/股;
署日前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及(2)根据相关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等规
定/约定确有必要进行的,上市公司不得发生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
股等事项;若发生前述(1)和(2)项的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
事项,且该等变动实际发生在该期间内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
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国有银行中协商确定一家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以转
让方 1 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交易项下对应
款项。具体共管安排以各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司的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尽调报告。若尽调报告出具后各方协商同意增加本 2.3
条项下的各方义务或对本协议其他约定进行调整,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忘及承诺的前提下,就本次交易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个工作日内(如遇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问询,相关方无法在深交所要
求时间内完成回复的,或因无法归责于受让方或转让方的原因影响本次交易进程
的,则时间相应顺延),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柒仟陆佰零捌万陆仟壹佰壹拾肆
元整(RMB 76,086,114):
(1) 受让方已完成本协议第 2.3.2 款约定的尽职调查并取得令受让方满意的
尽调结果,即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于深交所近三年公告的文
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影响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做出实质性判断的重大差
异;
(2) 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所需审批程序且本协议已生效;
(3) 本次交易事项取得除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外的其他所有有权机关/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
涉及);
(4) 各方约定的其他打款先决条件。
市公司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
工作日内,各方应当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自过户完成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价款人民币
壹亿陆仟柒佰叁拾捌万玖仟肆佰伍拾壹元整(RMB 167,389,451)。
管。解除共管之日前,共管账户中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受让方、转让方共
同享有;解除共管之日后,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
之约定完成董事的提名和改选。
自前述董事会成员改选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
户支付剩余价款肆仟肆佰贰拾柒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整(RMB44,272,208)。
配合解除共管等行为即视为支付义务的履行。转让方 1 保证将对应款项支付至转
让方 2 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之间的再分配行为与受让方无关,若转让方内部未
完成相应再分配,转让方 2 不得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等应尽之义务
和责任。
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
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1)依诚信原则使上市公司维持与其供应商、客户、雇员、债权人,以及
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
(2)确保上市公司经营各自业务所凭借的原有许可和批准均有效,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3)继续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履行上市公司之各种合同应尽义务、承诺应
尽义务,或由其等承担的其他义务,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他债务,不提前
偿还借款。
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
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
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或其他权利
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议案;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
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 500
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 500 万以上
处分事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告知受让方;
(6)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
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 500 万元以上协议;但因
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 500 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在
作出决策后 3 日内书面告知受让方;
(8)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生产经
营提供的担保除外;
(10)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
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1)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
关事项。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过户完成日后且受让方提出关于改选董事的提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转
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审
议上市公司章程修改、改选董事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
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将予以全面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尽早召开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承诺其及其关联方在相关
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等。
在不违反证监会和/或深交所规定的前提下,受让方、转让方应共同努力实
现如下上市公司治理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受让方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
各方确认,受让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于过户完成日后任意时间提出关于改选
董事的提案。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对于依据本协议无法确定应由受让方及/或
转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各方平均分担或另行协商确定承担方式及比例。...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以
及上级政府会议审批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
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表签订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除本协议或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
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的股份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 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受让方的损失,转让方还需弥补受让方的全部损失,该
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项或数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可要求违约方在 30 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不予更正或者无法更正的,守约方可
以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及相应孳息。
三、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
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授权签字人:
吴 彤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苏州市
公司
股票简称 江苏博云 股票代码 301003
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街 道 东 湖 中 路 236 号 15
名称 注册地
伙) 楼 1518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是□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0.00%
股份比例
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生拥有权
变动种类:A 股普通股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6,799,333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7.00%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协议转让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授权签字人:
吴 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