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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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数据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次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科华数据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587.00 万股,
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541.4041 万股的 1.14%。其中首
次 授 予 不 超 过 487.00 万 股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541.4041 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04%。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2 人,包括公司(含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
效期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32.46 元/股。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明确,超过期限未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科华数据、本公司、公
           指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成。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
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
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2 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5 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587.00 万股,约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541.4041 万股的 1.14%。其中首次
授予不超过 48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541.4041
万股的 0.9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96%;预留 1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541.4041 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17.04%。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      予权益总数的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25人)
      首次授予合计(232人)        487.00   82.96%    0.945%
             预留           100.00   17.04%    0.194%
             合计           587.00   100.00%   1.139%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告披露之前明确,超过期限未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或预留部
分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本次
授予总量的 20%。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
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
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
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二)额外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
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4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4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4.92 元的 50%,为每股 32.46
元;
   (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9.74 元的 50%,
为每股 29.87 元。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 32.46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
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倍;
解除限售期
        倍。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值不低于 2025 年营业收入的 2.4 倍;
解除限售期
      低于 2025 年净利润的 2.45 倍。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
据。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P≥100%                       1
       P<70%                        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目标达成率对应系数的孰高值
  注:P=考核年度对应指标实际完成倍数/考核年度对应指标目标完成倍数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P<7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五个档
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评价表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或
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这两个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
司的股东回报、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等。所设定的业绩指标
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
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
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
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
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
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额外限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
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
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
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4.64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64.64 元/股)
  (2)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公司平均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6 年 5 月初):
首次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
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
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相应个人所得税: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调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
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业绩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对其有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的,其个人业绩考核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
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继承
人依法代为缴纳。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
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
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数量与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项。
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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