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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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70 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科华数据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
第 22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
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科华数据、公司 指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
激励对象 指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
《公司章程》 指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的批复》
(厦体改[1999]016 号)批准,由陈建平、陈成辉、谢伟平、吴
建文、林金水等 128 名自然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1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5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16
号《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股
票简称“科华数据”,股票代码“002335”。公司属于其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现行《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况为: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为 51,541.4041
万元;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 457 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成辉。经营
范围为: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制
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未列明电力生
产;电力供应;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
项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
批的项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
审批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动力电池
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制造;电气安装;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城市及道路照
明工程;蓄电池及储能设备;空调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设备及工程;
太阳能或风光互补路灯系统;LED 路灯;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和机房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及系
统集成;新能源汽车充电及装备系统销售;数据中心运维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装备系统研发、生产、销
售服务和咨询;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管道和设备安
装;金属结构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以来合法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下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合规性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中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做出明确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如下:
(1)法律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并核实确定。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2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
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
系。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
的核实方式为: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 5 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源、数量和分配”中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
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587.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541.4041 万股的 1.1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96%;预留 1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9%,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04%。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比例不超过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下:
获授的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 予权益总数的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25人)
首次授予合计(232人) 487.00 82.96% 0.945%
预留 100.00 17.04% 0.194%
合计 587.00 100.00% 1.139%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告披露之前明确,超过期限未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或预留部
分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本次
授予总量的 20%。
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累计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
排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
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 51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
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激励计划草案》同时规定了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
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
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此外,激励对象还需要满足如下禁售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激励对象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4)在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的安排、
禁售期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公
司法》
《证券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46 元,
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46 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②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29.87 元。
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一致,即每股 32.46 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予价格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中对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应满足的授予条件以
及解除限售时公司应满足的条件、激励对象应满足的条件、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就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
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有关规定。
(七)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与解除限售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八)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中就根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的情况,制定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实
施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
处理”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法,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程序”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程序及限制性要求,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
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措施,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二)项等有关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
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三)项等有关规定。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
自的权利义务”第一条、第二条中分别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的
权利义务,该等权利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
以下主要程序:
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就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
划履行以下主要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事项履行
相应的审议、审核、公告等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尚需履
行的后续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如本律法意见书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法律依据、职务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
并规定了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之规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和其
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当按照《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将不会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
自筹,不存在由公司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方式解决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除了规定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以外,
还特别规定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权益必须满足的业绩条件,将激励对象
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陈四雄、董
事林清民,二位关联董事已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与激励对象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科华数据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
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