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临时报告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
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相关知情人应当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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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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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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