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 格灵深瞳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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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6-009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
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股东会授权有效期内由
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和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
数的3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
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本项授权有效期
  本项授权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之日止。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符合
《公司章程》和本议案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
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
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
案相关的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
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
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事宜;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后,公司董事会
将在授权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融资需求及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程序以及启动的具体时间,具体发行方案经审议后需报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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