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1)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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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
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康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全体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风险、个人贡献
相匹配,兼顾市场水平与内部公平,程序公开透明。
  (二)竞争性原则:参考同行业、同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建立具
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岗位
职责履行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强化薪酬的激励效果与约束
功能。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引
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
  (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如有
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考
核标准与薪酬方案;
  (二)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三)根据考核结果,拟定薪酬兑现方案;
  (四)研究、评估并建议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
激励计划;
  (五)负责评估并建议是否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薪酬
的止付、追索与扣回;
  (六)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薪酬管理事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薪酬核
算与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构成,并可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其中,
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
十。
  第八条
  (一)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
                        :其薪酬构
成与考核按照本制度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
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原
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其为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津
贴标准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
际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行使
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一)基本薪酬:为月度固定收入,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
的管理责任、专业能力、市场价值、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内部薪酬体
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为浮动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分管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及个人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的授权,适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
励方案,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个人履
职评价报告开展。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及中
长期激励行权条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二)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依法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支付。
  (三)所有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
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
承担的部分后发放。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
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激励长期导向,
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递延支付的范围、比例、期限及解
锁条件,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动态服务于公司经营战略。薪酬水平的调
整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同行业、同地区薪酬市场水平及变化趋势;
  (二)通货膨胀水平,确保薪酬实际购买力;
  (三)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盈利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个人绩效表现及岗位职责变动情况。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业绩发生亏损或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转亏、亏损
扩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特别是绩效薪酬)应相应下调。
公司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各个环节,应对其薪酬变化是
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进行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有权减少、停发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获得的绩效薪酬
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导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管理责任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失职、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五)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追索扣回薪酬的
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具体情形并提议是否启动追
索扣回程序,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薪酬不包括公司可能另行实施的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或特别奖励,
该等激励按各自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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