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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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
人,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条例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认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方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董事会办公室配合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并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履行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三)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委员。如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缩短或者豁免通知时限。但
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
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
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
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
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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