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2: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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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
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3,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8 号四方精创资讯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
周志群先生主持。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人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15,766,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1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82,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82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2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975,74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448,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98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
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19,434,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7916%;弃权 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61,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33%;反对 953,4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7%;弃权 6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0%。
    同意 119,430,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7869%;弃权 7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57,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60%;反对 947,7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7%;弃权 70,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3%。
    同意 119,363,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7802%;弃权 1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90,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11%;反对 939,7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63%;弃权 145,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5%。
    同意 119,410,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7898%;弃权 8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37,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50%;反对 951,2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87%;弃权 87,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3%。
结果如下:
    同意 119,407,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7887%;弃权 9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34,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18%;反对 949,9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27%;弃权 91,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5%。
    同意 119,404,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7893%;弃权 9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31,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81%;反对 950,7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4%;弃权 93,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5%。
    同意 20,836,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7537%;弃权 9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36,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49%;反对 1,044,65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37%;弃权 9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4%。
  就本议案的审议,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陈荣发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9,391,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8035%;弃权 8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18,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99%;反对 967,7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37%;弃权 89,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4%。
    同意 119,283,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8328%;弃权 1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10,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84%;反对 1,003,15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8%;弃权 1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7%。
    同意 20,814,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6731%;弃权 1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14,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57%;反对 1,026,95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1%;弃权 1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1%。
  就本议案的审议,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陈荣发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
决。
    同意 119,356,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8377%;弃权 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02%;反对 1,008,95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2%;弃权 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宁
                                温骄琳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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