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的通知及股权登记日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4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 09:15
—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 09:15—
会议的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五层远程会议室。
会议的召集人及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叶青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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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 6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71,050,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890,5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5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1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9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33,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其中董事叶青女士、黄庆先生、
张铭先生、张峰先生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培女士通过远程方式列席本次会
议,同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腊平先生现场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全部 4 项议案经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表决股份数 审议
议案名称 表决类型 表决意见 比例
编号 (股) 结论
同意 70,446,943 99.1505%
总表决 反对 144,500 0.2034%
《公司 2025 年度 弃权 459,100 0.6462%
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589,800 92.6331%
中小股东
反对 144,500 1.7636%
总表决
弃权 459,100 5.6033%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26-021
议案 表决股份数 审议
议案名称 表决类型 表决意见 比例
编号 (股) 结论
同意 70,446,943 99.1505%
总表决 反对 144,500 0.2034%
《公司 2025 年年度 弃权 459,100 0.6462%
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7,589,800 92.6331%
中小股东
反对 144,500 1.7636%
总表决
弃权 459,100 5.6033%
同意 70,282,543 98.9191%
总表决 反对 309,000 0.4349%
《公司 2025 年度拟
弃权 459,000 0.6460%
同意 7,425,400 90.6266%
预案》 中小股东
反对 309,000 3.7713%
总表决
弃权 459,000 5.6021%
同意 70,760,743 99.5921%
总表决 反对 144,500 0.2034%
公司关于补选
弃权 145,300 0.2045%
同意 7,903,600 96.4630%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中小股东
反对 144,500 1.7636%
总表决
弃权 145,300 1.7734%
注:
例,和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对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公司独立董事张燕平先生、谢兰军先生、周俊祥先生均已在本次股东会上述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和饶依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