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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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081 号
致: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并保证所出具意见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上刊登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2026年4月24日下午15: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五楼远程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和
月24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持有贵公司股
份69,890,5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52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1,160,000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
达律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
《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70,446,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5%;
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弃权
同意70,446,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5%;
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弃权
同意70,282,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1%;
反对3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9%;弃权
同意70,760,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1%;
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弃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08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林晓春
饶依依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