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630 号)同意,江苏秀强玻璃
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 A 股 154,773,869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97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金净额为人民币 914,167,797.56 元。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秀强
股份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陈述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何质询与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刘合群、顾叙嘉
联系电话 021-52523118、021-5252321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60
注册资本 77,294.6292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冯鑫
董事会秘书 席公正
联系电话 0527-810811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光大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
秀强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对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
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
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
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情
况,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
规范运作》
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情况。
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30 号文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4,773,869 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97 元,并于 2023 年 1 月 5 日起在深交所交易。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为毛林永先生、顾叙嘉先生,自 2023 年 8 月 24 日起,
因毛林永先生工作变动原因,其不再负责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故光大证券委派刘合
群先生接替毛林永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刘合群先
生、顾叙嘉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
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日,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
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合群 顾叙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刘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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