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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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本立科技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1,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1]第ZF1087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累计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进度
                                           金金额         资金金额
     基于 CO 羰基化反应的丙烯酸酯类产品技
     改及新建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项目
    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
    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
    设施建设
           合计             70,252.04   68,325.52   43,241.02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9,195.56万元(含现
金管理收益、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的银行手续费),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
金额为10,195.56万元,剩余19,000.00万元为现金管理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和定期
存款。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项目资金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
进行投入,预计短期内仍将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前次授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
数,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等值外币,
下同)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四、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
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满足保本要求,
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现金
管理产品,且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行使投资
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额、
期限、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
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
资受市场波动的影响,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产品,明确好投资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等。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
行理财产品等。
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在上述投资产品期间,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一旦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业机构进行审计。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通过进行
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
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行使投
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
额、期限、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
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确保资金安全
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
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
动使用。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韩文娟              国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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