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2026-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 郑政东出〔2026〕2 号(网),
宗地总面积大写玖仟陆佰陆拾点贰伍平方米(小写 9660.25 平方
米)。
本合同项下宗地坐落:如意河东四街南、如意东路西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商务用地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31 年 4 月 22
日前进行达产验收,经出让人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验收
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要求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投资达产时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满 5 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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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
亩均投资强度:不低 2000 万元。
年税收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亩。
提供就业岗位:330 个。
第五条 该宗地产业定位为围绕科技研发、产业孵化、创新
实验、运营管理等方面,实现科创要素和高端人才聚集,打造“技
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开发、产业化转型”的全流程研发应用
平台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项目地上物业自持比例为地上计容面积的 100%。
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不得分割转让;项目达产验收
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或部分转让,并在不动产权登记时进
行备注。
第七条 其他 。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甲方权利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应做好出让宗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路、通电、供水、
排水和通讯等工作。
(二)考核时间内,应于接到乙方达产验收或复核验收书面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约定标准对乙方
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达产验收,验收达标的,出具达标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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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管局牵头,经发局、财政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
资源规划分局、房管郑东中心、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在
约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首次达产验收,按照《投资建设合同》
《产
业发展承诺书》的约定和承诺内容对项目进行达标考核,依据职
能出具考核认定意见,交由监管主体统筹组织。
其中,城管局负责项目产业准入及项目运营期间达产验收考
核;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控规批复、建设方案审定、土地供应及《投
资建设合同》《产业承诺书》违约导致国有公司执行回购后的依
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工作;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开竣工情况进行核
查验收及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
程管理;房管郑东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财政局负责项目财
政审核;经发局负责项目投资额审定和统计;税务局负责项目税
收额的审定。
(三)应每年对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涉及乙方权利义务重大影响,请乙方仔细阅读,充
分理解,本合同签署表示乙方对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第九条 就乙方权利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项目建成后物业由乙方全部自持,自持年限与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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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年限一致,不得分割转让;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不得
通过任何形式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转
让或者乙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代持等(因乙方公司上市
为符合规定而发生股权结构变化或虽发生股权结构变化但经甲
方同意的除外),名为股权转让、代持,实为本案土地产权的变
更。
(二)本合同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处置等其
他行为发生的,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但因
转让、出租等行为导致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达产验收
第十条 产业项目建设周期 4 年,试投产(从项目竣备并交
付之日起)周期 1 年,试投产结束后进入正式投产期即达产验收。
由郑东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对《投资建设合同》《产业发展承诺
书》约定和承诺内容进行达标考核。
第十一条 达产验收时,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达标综合判定。达标考核通过的,出具项
目达标验收意见;未通过的,按照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
最长不超过 2 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由郑东新区管
委会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县(市)政府批准后,经管委会委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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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和评估后,委托国有公司将该项目用地按照成本还原原则第一
顺位优先回购,涉及收购时产权已转移部分的资产时,超出成本
部分的差额,由《投资建设合同》乙方承担,资源规划部门依法
定程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和土地出让
人均不构成违约,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摘牌单位竞得该宗地后,4 个工作日内和郑东新
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成交
确认书的审核要件,如未签订,按违约处理。如摘牌单位未按要
求履行《投资建设合同》《产业发展承诺书》约定和承诺内容,
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对其违约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后,单位用地税收指标在动态
核查中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
额部分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有关条款,转让、抵押、
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或者自持物
业比例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发生不可抗力的,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一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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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
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一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不得不延迟履行,则其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
的延期内可暂停履行,并应自动延长至暂停的时间结束后再履行。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以信函、电报、
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
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
证明。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皆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裁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名
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
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
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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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
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
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承诺
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
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资源规划部门执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原生态环境技术创新中心
(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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